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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性质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性质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是一种油污损害风险分摊的机制,主要目的是保障油污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充分或者适当的赔偿或者补偿,对于应对特大、大型船舶污染事故,有着积极作用。2012年5月18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颁布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基金的来源

在我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照《办法》的规定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基金使用的组织机构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

根据《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文化和旅游部以及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主要石油货主代表等组成,负责处理油污基金的赔偿或者补偿事务。

管理委员会成员: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中国海油。

基金秘书处

设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具体赔偿、补偿等日常事务,并领导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开展油污损害调查核实和具体理赔等技术服务和支持保障工作。

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

是国家新成立的事业单位,由交通运输部委托上海海事局管理,承担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理赔事务,从事相关调查、核实、评估、法律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可获赔的条件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用于以下情况中油污损害及相关费用的赔偿、补偿:

1. 同一事故造成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总额超过法定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的。

2. 船舶所有人依法免除赔偿责任的。

3. 船舶所有人及其油污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在财力上不能履行其部分或全部义务,或船舶所有人及其油污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被视为不具备履行其部分或全部义务的偿付能力。

4. 无法找到造成油污船舶的。